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...多省市在行动,全面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整治
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这项标准?
(1)本标准发布时间:本标准于2023年1月5日正式发布。
(2)新(改、扩)建的工厂化和池塘执行时间:新(改、扩)建的工厂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。
(3)现有的工厂化和池塘执行时间:现有的工厂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。
本标准是强制性排放标准吗?
(1)本标准是继湖南省、江苏省后第三个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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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》(环海洋〔2022〕3号)2022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》(环海洋〔2022〕3号),明确提出各省要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,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。
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|
||||
序号 |
项目 |
一级限值 |
二级限值 |
|
1 |
悬浮物,mg/L |
≤45 |
≤90 |
|
2 |
PH |
6.0~9.0 |
||
3 |
高锰酸盐指数,mg/L |
≤10 |
≤20 |
|
4 |
总氮(以N)计,mg/L |
≤3.0 |
≤5.0 |
|
5 |
总磷(以P计),mg/L |
≤0.4 |
≤0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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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|
||||
序号 |
项目 |
一级限值 |
二级限值 |
|
1 |
悬浮物,mg/L |
≤50 |
≤90 |
|
2 |
PH |
7.0~8.5同时不超出受纳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.5ph单位 |
6.5~9.0 |
|
3 |
高锰酸盐指数,mg/L |
≤10 |
≤20 |
|
4 |
总氮(以N)计,mg/L |
≤3.5 |
≤7.0 |
|
5 |
总磷(以P计),mg/L |
≤0.50 |
≤1.0 |
|